一、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單項標準。
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報關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單項標準。
三、已經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請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條的規定,對照應適用的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和規范改進。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關將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條的規定,對上述海關認證企業開展重新認證。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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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高級認證—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doc
2.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一般認證—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7日